批次 |
专业 |
考试时间 |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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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级:所有15个专业 中级:农业经济、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等3个专业 |
11月3日上午 |
09:00-10:30 |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1 |
10:30-12:00 |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
|||
2 |
中级: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旅游经济等7个专业 |
11月3日下午 |
15:00-16:30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 |
16:30-18:00 |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
|||
3 |
中级:商业经济、金融、保险等3个专业 |
11月4日上午 |
9:00-10:30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3 |
10:30-12:00 |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
|||
4 |
中级:工商管理、财政税收等2个专业 |
11月4日下午 |
15:00-16:30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4 |
16:30-18:00 |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2018年度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分片设置考区,具体考点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10月29日9:00 — 11月1日17:00。应试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 http://www.hunanpea.com ”,点击“准考证打印”,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登录后,须使用A4纸张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费每人每科91元(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每人11元)。
缴费前请应试人员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
(四)考试辅导教材。2018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 cpta.com.cn)上公布。2018年度经济考试用书共出版32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订购考试用书。(咨询电话:010-64962347)
附件: 1.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4. 201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5.电子化考试考场规则
6.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考试须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报考人员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18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8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18年11月3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
工作年限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乙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3年—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1年、2016年—2017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三)有关要求
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
附件3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令第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201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0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04. 初级 |
01.工商管理 |
1.经济基础知识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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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农业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农业经济) |
|||
03.商业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商业经济) |
|||
07.财政税收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财政税收) |
|||
09.金融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金融) |
|||
10.保险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保险) |
|||
11.运输水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水路) |
|||
12.运输公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公路) |
|||
13.运输铁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铁路) |
|||
14.运输民航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民航) |
|||
15.人力资源管理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
|||
16.邮电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邮电经济) |
|||
17.房地产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房地产经济) |
|||
19.旅游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旅游经济) |
|||
21.建筑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建筑经济) |
|||
00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
03. 中级 |
01.工商管理 |
1.经济基础知识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管理) |
|||
02.农业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农业经济) |
|||
03.商业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商业经济) |
|||
07.财政税收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财政税收) |
|||
09.金融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金融) |
|||
10.保险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保险) |
|||
11.运输水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水路) |
|||
12.运输公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公路) |
|||
13.运输铁路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铁路) |
|||
14.运输民航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民航) |
|||
15.人力资源管理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
|||
16.邮电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邮电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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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房地产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房地产经济) |
|||
19.旅游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
2.专业知识与实务(旅游经济) |
|||
21.建筑经济 |
1.经济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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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知识与实务(建筑经济) |
附件5
电子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严禁携带笔、移动存储设备、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三、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四、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反者责任自负。
五、须保持考场安静,独立作答,不得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发生异常情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服从安排。
七、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6
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考试须知
一、本考试为电子化考试。
二、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对号入座。
三、严禁携带笔、移动存储设备、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四、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五、登录考试系统后,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
六、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者责任自负。
七、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九、提前在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十、提前一天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前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请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所在考点,避免影响正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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